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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杰,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次区居民。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孟翔,系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杰及其辩护人孟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赵杰在其朋友被害人家与等人吃饭过程中,赵杰与因喝酒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便回到家中。后想找赵杰说清此事,乘的车来到赵杰居住的榆次区颐景新城小区门口并将赵杰叫出来;打车也随后赶到。赵杰到小区门口后,与在说话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见状后前去拉架,在打斗过程中,赵杰持菜刀将左手腕部砍伤。在此过程中,赵杰也受伤。经鉴定:因外伤致左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赵杰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双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赵杰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选择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罪无异议,但认为赵杰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无心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赵杰在其朋友被害人家与等人吃饭过程中,赵杰与因喝酒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被告人赵杰便回到家中。后想找赵杰说清此事,乘的车来到赵杰居住的榆次区颐景新城小区门口并将赵杰叫出来。打车也随后赶到。赵杰到小区门口后,与在说话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见状后前去拉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杰持菜刀将左手腕部砍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杰也受伤。经鉴定:因外伤致左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杰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双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与被告人赵杰就本案民事赔偿自行和解,由被告人赵杰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5万元(包括案发后被告人赵杰已先行赔付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赵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杰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5月7日,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柴志强的报案称,其被一名叫赵杰的男子砍伤手部。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为其开具了伤情鉴定介绍信。同年5月24日,该局在伤情鉴定意见作出后将此案立为伤害案立案侦查。5月27日,嫌疑人的家属来到该所向民警描述案件情况,该所民警在给其家属作思想工作后要求其带犯罪嫌疑人赵杰来公安机关投案。次日,犯罪嫌疑人赵杰在家属的陪同下来该所接受讯问。2、被害人的报案书,证明2016年4月10日该和朋友被告人赵杰、等人在该家吃饭,吃饭过程中,与被告人赵杰发生口角,大家散去后,该带着准备去找被告人赵杰把事情说开,结果被被告人赵杰持刀砍伤。3、作案工具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被害人驾驶的汽车内,提取一把方头、长约30厘米、刀柄用蓝色塑料胶带捆扎,上有JINZHONGGWEI字样的菜刀。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一份,移交方头、长约30厘米、刀柄用蓝色塑料胶带捆扎,上有JINZHONGGWEI字样的菜刀一把。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晋中城区)伤鉴(法活)字[2016]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因外伤致左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晋中城区)伤鉴(法活)字[2016]051号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杰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双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6、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及对被告人赵杰表示谅解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赵杰就本案民事赔偿自行和解,由被告人赵杰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5万元(包括案发后赵杰已先行赔付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赵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7、被告人赵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杰的基本情况与本院查明的身份情况一致。8、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0日晚上,该叫朋友赵杰在该家吃饭,该等都喝了酒,不知为什么和赵杰吵了起来,两个人都拿着酒杯往对方身上泼酒,其他人见状马上将双方拉开,大家不欢而散。赵杰骑着电动车走了。提出想和赵杰谈谈,该开车带着想去街上转转散散心,顺便和赵杰谈谈。该开车去了赵杰位于颐景小区住处的门口,随后也打车赶来。该和在车前站着,突然看见和赵杰推打起来,该就赶紧过去往人群里走,该看见赵杰朝该扬手,该就用胳膊挡住了头,结果感觉手腕很疼,摔倒在地,该才知道被砍伤了。该边往车上走血就流了下来,开车带该去了专医院,因伤情严重,又去了太原治疗。该只看到和赵杰互相推搡,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赵杰。当时天黑,该没有看到赵杰手里有刀。9、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0日晚该和朋友们在家烧烤,晚上10点多和赵杰发生争执,将杯子里的啤酒泼了赵杰一身,赵杰也回泼了一杯。欲站起来打赵杰,该等将两人拉开,赵杰独自跑了。后该和三人打车往锦纶路方向走,在路口看到开车带着出来,该等就坐出租车跟上他们。到了赵杰家门口,赵杰从小区出来就和发生争执,推了赵杰一下,赵杰就往身边冲,该急忙拦了一下,这时也赶了过来,这时赵杰好像从身后拿出了一把刀胡乱挥砍着往过冲,上前一挡,没走几步便倒下了。该等赶紧上前按住赵杰,将刀夺下。这时才发现受伤了,该等就开车去了医院。刀放在了车里。该在第二天看到赵杰面部有於肿,腿部没有问题,走路很稳。该和其他人在抢夺赵杰手里菜刀的时候,没有殴打或踢踹赵杰。10、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0日晚该和朋友们在家烧烤,吃饭过程中和赵杰因喝酒发生争执,将杯子里的酒泼了赵杰一身,赵杰也回泼了一杯。欲站起来打赵杰,该将两人拉开,该让赵杰独自先走了。气不过想去找赵杰说明白,吵着要去赵杰家找他,劝别去了,还没有说完,就先走了,看见后说叫大伙在家里吃个饭弄成这样,也怕他们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变大,于是就开车拉着去赵杰家了,该和王彦军、紧随其后打了辆出租车跟着去了赵杰家。到了赵杰家小区巷子口后,已经到了小区门口,等赵杰出来后,和就和赵杰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该没听见。他们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和赵杰撕拽起来,赶紧在中间拉架,该等看见后也赶紧跑过去拉架,就在这个时候,赵杰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胡乱挥砍,这时就坐到了路边,说不好了,出事了,这时该等才意识到被砍伤了,于是该、上去抢赵杰的刀,最后王彦军将刀夺下,该和将赵杰摁倒在地。之后该等就一起去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说伤的挺重,建议到太原救治,到了太原之后,经诊断,手腕肌腱四根断裂,手腕桡骨骨折。该在医院时和一直谴责赵杰不该对自己人动刀,他酒醒后也知道错了。11、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4月10日晚,该和赵杰在家吃饭时,在酒桌上因为喝酒吵了几句并且相互拿酒泼对方,之后,赵杰便先离开了。赵杰走后,该就想着要把今天的事说清楚,开车出来接上该去了赵杰家。在路上,该给赵杰打了一个电话,说该去赵杰家门口,让赵杰出来把事情说清楚。该和去了赵杰家门口,赵杰没出来,该和在出租车上等着,几分钟后,该看到赵杰从小区走出来,该就一个人先下车到了门口,在门口,该和赵杰说晚上喝酒的事情,没说两句就吵起来,该就推了赵杰一下。赵杰就朝该扑过来,这时该看见、王彦军也过来了,就在这时,赵杰从身上掏出了一把菜刀胡乱挥砍,该等便退了几步对峙着,就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冲了进来,他刚进来没走几步便蹲下了。赵杰还在挥砍,该等便往前走,赵杰就转身往马路对面跑,该等就在后面追,就在这个过程中,该听见喊了一句说是让砍伤了,该看见赵杰好像拿刀是从上往下砍的,当时还有一个用胳膊挡的动作,赵杰拿刀直接便砍刀了的胳膊上。当赵杰跑到对面马路边马路牙时,不知怎么的赵杰便摔倒了,王彦军先上去将赵杰手里的刀夺下来并扔到一边,该和赶紧上去将赵杰摁住。王彦军便先离开去看,该和将赵杰从地下拉起并将他控制了,便一同将他带到了车跟前。该等看见受伤了,便一同坐车去了专医院。去了医院以后,先去进了急诊室检查诊治,该、看着赵杰在急诊室外等着。在急诊室外,该和赵杰说已经被砍伤了,看看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该跟赵杰说他已经处理不了了,得告诉家里人。随后该便拉着赵杰回了赵杰家,将事情告诉了赵杰的母亲,从赵杰家出来以后,该和他们联系得知要去太原救治,随后该拉着赵杰也去了太原。12、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6年4月10日晚上,该和赵杰受邀到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该下了一楼,就在这时,该听见楼上吵了起来,该听见声音后,便上楼查看情况。看见朋友们拉着和赵杰,没过多长时间赵杰就先离开了。该这时听说和赵杰因为喝酒的事发生了争执,两个人叫嚣了起来。赵杰走后,气不过,想和赵杰把事情说清楚,要去赵杰家找赵杰,大家都劝别去了,还没说完就走了。看见后说叫大伙在家里吃个饭弄成这样,也怕他们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变大,于是就开车拉着去赵杰家了,该和紧随其后打了辆出租车跟着去了赵杰家。到了赵杰家小区巷子口后,已经到了小区门口,等赵杰出来后,和就和赵杰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该没听见。他们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和赵杰撕拽起来,赶紧在中间拉架,该等看见后也赶紧跑过去拉架,就在这个时候,赵杰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胡乱挥砍,急忙上去夺刀,还劝赵杰放下刀,还没说两句就不见了,该就问别人去哪儿了,他们让该找一下,这时该看见坐到了路边,该去问他怎么了,这时才注意到受伤了急忙回去告诉他们。于是上去抢赵杰的刀,最后该等就一起去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说伤的挺重,建议到太原救治,到了太原后经诊断,手腕肌腱四根断裂,手腕桡骨骨折。13、被告人赵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4月10日晚上,该和朋友在家吃饭,该等都喝了酒,不知为什么和该吵了起来,两个人都拿着酒杯往对方身上泼酒,其他人见状马上将双方拉开,大家不欢而散。该骑着电动车回了家。回到家后,相继给该打电话让该下楼谈谈,该担心他们到家里折腾,便下去了。临走的时候该看见厨房的案板上放着一把菜刀,该担心他们打该,该就顺势把菜刀别到了腰后。出了小区门口,上来就给了该一拳,之后五个人就一起对该拳打脚踢,该急忙从腰后拿刀,刚拿出来就被他们夺下了,打的过程中听见有人说受伤了,便停止了殴打,该才看见是受伤了。该等一起将送到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救室,其他人又对该一顿乱打,还让该跪下。专医院说救治不了,后一起开车到了太原。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因外伤致左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杰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杰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杰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方头、长约30厘米、刀柄用蓝色塑料胶带捆扎,上有JINZHONGGWEI字样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