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华东与赵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华东,赵玉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35号原告:聂华东,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龙,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原告聂华东与被告赵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聂华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