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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华东与赵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华东,赵玉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35号原告:聂华东,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龙,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原告聂华东与被告赵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聂华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