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1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传波与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波,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传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泽,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红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传波与被执行人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传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传波借款本金430万元并以4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0日起以年息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有工程款尚未结清,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691搪10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所有的工程款4325600元至本院账户内。涉案工程款是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拨款至该研究院,目前尚未拨款到位。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烟台新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上述涉案工程款尚未拨款到位,不便处置。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