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艳婷、孙智慧诉肖信刚、周丽、胡晓、邱发阳、李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婷,孙智慧,肖信刚,周丽,胡晓,邱发阳,李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124号原告:黄艳婷,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孙智慧,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涛,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信刚,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周丽,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邱发阳,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婷、孙智慧诉被告肖信刚、周丽、胡晓、邱发阳、李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婷、孙智慧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婷、孙智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婷、孙智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黄艳婷、孙智慧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