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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乃位、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位,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王乃位。被执行人: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韦,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乃位与被执行人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闽092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宜润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6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