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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检察院诉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惠莉,党建梅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惠莉,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党建梅,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加入“汇通创新(网络)科技”公司成为会员。该公司以购买“汇通教育网卡”赠送“网赚”账号从中答题返现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缴纳不同数额的会费获得会员资格,然后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组成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逐级以“直推奖,对碰奖,市场平衡奖”等方式牟利。二被告人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设立所谓的“报单中心”,负责该组织在临洮县内的协调、管理、发展、宣传、报单等具体工作。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通过本人及下线层级发展下线人数均达到30人以上、下线层级均达到3级以上,并从中直接和间接获得返利提成。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发展会员层级结构图及相关说明,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惠莉、党建梅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从中谋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惠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党建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被告人党建梅持有的黑色、C8815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