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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力与被告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力,于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033号原告:王新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女,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建伟,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新力与被告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新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新力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宗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