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秦秀华与李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华,李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575号之二原告秦秀华,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波,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华与被告李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秀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秦秀华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