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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508号原告:刘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玉召,现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人:李玉召,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敏诉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刘敏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我院多次送达均无人接收,又无法查找到二被告。本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刘敏提供的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均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4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565元,退回原告刘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