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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126号原告XX,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海都国际商务楼1号楼9层908、909、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87141H。代表人滕启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高蓓,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以要向三者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