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巩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2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男,生于1993年7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巩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川19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某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9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刘志远审判员 张 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