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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云、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108号今晚传媒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波,男,该公司区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韦,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云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发行快递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红报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被上诉人今晚发行快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波、被上诉人今晚红报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刘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刘云与今晚发行快递公司是全日制用工关系,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与今晚红报箱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今晚发行快递公司辩称,不同意刘云的上诉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今晚发行快递公司是股份公司,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计件工资,按实际投递份数发工资,投递员整个投递过程不超过150分钟,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且在多份判决中均已认定。今晚红报箱公司辩称,不同意刘云的上诉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今晚红报箱公司与今晚发行快递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刘云从今晚红报箱公司退休,今晚红报箱公司工时不定时不定量,以上均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今晚发行快递公司按件计酬,是非全日制用工,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与今晚红报箱公司不存在连带关系。刘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38683.56元及按照社保机构实际确定的滞纳金;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0000元;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3000元;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拖欠工资9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主张2005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原告负责报刊投递工作,按照区域划分工作范围,本着就近、整片原则,限定投递时间不超过150分钟,其劳动报酬按照实际投递份数计算,同时原告还承担推销商品等有偿工作,按件提成。被告就此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调整投报数的通知》、今晚报社发行总站《规章制度汇编》等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系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为早5:00至20:00,工资按月发放,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无休。另查明,被告于庭审中提交(2010)南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2011)津高民申字第0439号民事裁定书、(2010)南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2011)南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2011)南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2012)南民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与报刊投递员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工作属于入户投递报纸、按件计酬,其在规定的任务内应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以确保读者能够及时阅读,同时其在投递过程中亦从事其他有偿服务,故结合原告工作时间及性质,其并不属于全日制用工。结合原告的工作属性,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作为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并无义务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义务。原告所述工资支付周期过长问题属于用工规范性问题,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另需说明,二被告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应独立承担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以采纳,原告的第二至五项诉讼请求也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综上,原告刘云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云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云提供了案外人王云丰与案外人天津市今晚传媒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及今晚发行快递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并提供两位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刘云为全日制劳动,应当同工同酬。对刘云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今晚红报箱公司质证称,刘云提供文书的诉讼主体与我公司无关,其性质是劳务派遣,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全日制用工,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人证言认为不能达到刘云的举证目的;今晚发行快递公司的质证意见同今晚红报箱公司。今晚红报箱公司提供三份民事判决,用以证明二被上诉人并无关联关系。刘云质证称,对上述法律文书已提出再审申请,且与本案无关。今晚发行快递公司对今晚红报箱公司提供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刘云主张二被上诉人存在关联关系,刘云与今晚发行快递公司是全日制用工关系,故要求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未缴纳社保及滞纳金、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二被上诉人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应独立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王晓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思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