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友权诉被告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权,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13号原告田友权,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何永根(系公司员工),男,1971年2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友权诉被告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友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友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友权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田友权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