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伟与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吴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599号原告:刘伟,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志刚,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按照原告刘伟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向原告刘伟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其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公告费用,并于2017年5月3日前将缴费凭据交至本院,但原告刘伟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刘伟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公告费用,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