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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纪卫与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纪卫,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纪卫,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顺清(朱纪卫之妻),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芳,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来(朱纪芳之夫),汉族,1960年6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记芝,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娥,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纪卫因与被上诉人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纪卫预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佘明胜审 判 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