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纪卫与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纪卫,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纪卫,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顺清(朱纪卫之妻),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芳,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来(朱纪芳之夫),汉族,1960年6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记芝,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娥,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纪卫因与被上诉人朱纪芳、朱记芝、朱纪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纪卫预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佘明胜审 判 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