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坚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坚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坚石,男,1983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西吉县。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同年4月1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坚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念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坚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坚石非法持有一支改制长枪与马某乙、黄某某三人,由黄某某驾驶一辆×××”现代”小型轿车在西吉县吉强镇万崖村新农村附近公路边山上打野鸡时,被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民警发现后盘查时,被告人马坚石逃跑,后又主动到西吉县公安局投案。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改制长枪有击发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接收涉案物品清单、涉案枪支照片、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投案自首说明、证人马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坚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坚石犯罪后逃跑,又于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坚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枪支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坚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