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廷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廷珍,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2013年7月23日,因盗窃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中,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廷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容出庭支持公诉,手语翻译刘珊,被告人高廷珍及其辩护人刘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高廷珍在合江县合江镇一转盘建设银行对面××地下商场出口处,趁被害人柳某不备之机,将柳某放在摊位下的背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11000元、铂金项链一条。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高廷珍被被害人柳某发现并扭送至侦查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廷珍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廷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希望得到从轻处罚,保证不再偷盗,并照顾好女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应认定被告人高廷珍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聋哑人,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高廷珍在合江县合江镇一转盘建设银行对面××地下商场出口处,趁被害人柳某不备之机,将柳某放在摊位下的背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11000元、铂金项链一条。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高廷珍被被害人柳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告人高廷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归案说明、前科材料、扣押材料、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光碟说明、监控视频说明、证人张荣清的证言、被害人柳清宣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收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廷珍系又聋又哑的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人的家属退赔,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廷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廷珍的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王冰镕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