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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超铃与王文平、闻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超铃,王文平,闻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55号申请人:程超铃,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文平,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申请人:闻小春,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人程超铃与被申请人王文平、闻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超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产权证号为0004663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程超铃与覃步锋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466**号);二、在10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平、闻小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程超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银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