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廖增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增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增华,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20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增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月起,被告人廖增华在其经营的“双华便利店”(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太和街9号2单元2室)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7年1月19日被当场查获。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廖增华等五人,还扣押了账本2本、人民币1630元、“六合彩”资料2张、底单1本。后公安民警传唤廖增华等五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讯问,廖增华对自己接单赌“六合彩”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增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账本2本、“六合彩”资料2张、底单1本。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余绍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增华的供述、辩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增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增华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廖增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增华是初犯,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鹿寨县司法局同意廖增华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增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赃款人民币1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未随案移送的账本2本、“六合彩”资料2张、底单1本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