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速达运输有限公司、桐乡市洲泉明辉货运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速达运输有限公司,桐乡市洲泉明辉货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3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速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戢夫平。被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明辉货运站。法定代表人:何明辉。本院在执行杭州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洲泉明辉货运站(2016)浙0483执4537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869.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查明被执行人代表人有一辆江淮牌小型货车,另案已查封;同日查明被执行人代表人银行帐户无存款;2017年1月11日通过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及其代表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嗣后本院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017年1月1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执行,因被执行人无人在内而未果;同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年4月7日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处执行,查明该经营场所已被拆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同年4月2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书寄送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申请执行人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提出异议期限。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代表人何明辉另案已提交公安协助查控,尚无反馈信息。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