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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蒋某某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637号罪犯蒋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蒋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蒋某某的陈述证实,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凤台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蒋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和专用收据证实,罪犯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蒋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