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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珍宝、秦晓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涂珍宝,秦晓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90号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迅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庆,女,系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涂珍宝。被告:秦晓艳。本院在审理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涂珍宝、秦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涂珍宝、秦晓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