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某清、潘某新、李某婷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46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有限公司,潘某新,李某婷,潘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4631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关建辉。委托代理人:曾嘉俊,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巢颖怡,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李某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某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新、李某婷、潘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