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658钮庆煌与季自荣、吴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庆煌,季自荣,吴玲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658号原告:钮庆煌,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英,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自荣,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吴玲珠,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钮庆煌与被告季自荣、吴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钮庆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钮庆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钮庆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钮庆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