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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商业总公司与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商业总公司,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10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868号。法定代表人于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商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商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商业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中民三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佘 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