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程鹏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12号罪犯程鹏,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固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