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牛洪川、魏永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牛洪川,魏永山,李琳,李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住所地社旗县建设路123号。负责人:王祥泉,任行长职务。被执行人:牛洪川,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魏永山,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李琳,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李义安,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洪川、魏永山、李琳、李义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30��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