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张银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杰,张银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844号原告:赵文杰,男,1981年4月6日生,住霸州市霸州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张银奎,男,1979年8月30日生,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文杰与被告张银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银奎偿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张银奎向原告赵文杰借款35000.00元,经原告赵文杰催要,被告张银奎至今未还款。被告张银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被告张银奎向原告赵文杰借款350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赵文杰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文杰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借款人:张银奎,2015年1月5日。经原告赵文杰催要,被告张银奎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伟当庭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杰借款给被告张银奎,原告赵文杰催要后被告张银奎拒不给付,故原告赵文杰诉请被告张银奎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银奎为原告赵文杰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原告赵文杰要求被告张银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银奎偿还原告赵文杰借款350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被告张银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