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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石岩与申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申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47号原告:石岩,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申跃,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申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