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石岩与申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申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47号原告:石岩,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申跃,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申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