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亚利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利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7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亚利,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亚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阮亚利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解放牌重型半挂型牵引车,在义乌市城西街道百世汇通物流园17号卡台前倒车时,未注意到被害人田某1在车厢后的情况,将被害人田某1撞至17号卡台墙壁,致被害人田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亚利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处理。经法医学尸表检验,被害人田某1系车祸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阮亚利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人阮亚利等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0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田某2家属对被告人阮亚利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阮亚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邹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报告,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书,保险单据,过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阮亚利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亚利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阮亚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并对被告人阮亚利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阮亚利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亚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