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文武与上海中雄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文武,上海中雄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071号原告:盛文武。被告:上海中雄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武与被告上海中雄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武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雄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春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