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与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78号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经营者:鲁瑞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彦,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亮衡。案外人:叶健宏,男,汉族。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叶健宏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叶健宏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的房屋。二、在人民币4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中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