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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田万荣与被执行人李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万荣,李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62号申请人田万荣,女,生于1921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丰营,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田万荣与被执行人李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