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厦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厦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厦富,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破坏选举秩序于2012年9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27日、2013年1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24日和3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2月7日和5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各15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厦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厦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厦富路过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见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刘某1、周某5在指挥部内,便在指挥部内坪里辱骂派出所干警,并欲进入指挥部办公楼内被人拦住,后被告人周厦富用拳头朝正在劝其回家的周某4脸上打了一拳,致被害人周某4鼻孔流血。2.2016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周厦富途经本村的周永福家门口时,看见周某1正在周永福家一楼餐厅吃饭,便在周永福家门口漫骂周某1,并从地上捡了一个半截砖头欲冲进周永福家砸打周某1,后被人劝离。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厦富在本村周某4家附近路上看见周某1,便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打周某1,周某1则一边捡了块石头进行还击,一边往本村村部方向跑走,被告人周厦富还在后面追,当追至本村周某12家门口时,被告人周厦富跑到周某12家拿了一把菜刀,持菜刀继续追打被害人周某1至芳洋村村部附近。3.2016年8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厦富看见周某2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门口,突然窜至周某2身后,用路边捡来的一砖块砸打周某2头部一下,致周某2头部受伤。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2的伤情为外伤致头顶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4.2016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周厦富来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餐厅,从饭桌上拿起一个红酒酒瓶朝正在吃饭的周某3的头部砸去,将被害人周某3当场砸晕,后立即逃离现场。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3的伤情为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属轻伤二级。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周厦富在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厦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厦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解称他是殴打了周某4、周某2、周某1、周某3,但殴打他们都是有原因的,2012年他竞选村干部时与本村周某3产生矛盾,后他还被周某3几兄弟殴打过。侦查人员对其做讯问笔录时告诉他事情讲清楚后就可以回家,所以他阅读过讯问笔录后有签名捺印,周某4自己冲过来,然后脸撞到他手的,他投诉过周某5,证人刘某1、周某5的证言不可信;周某1故意引诱他后,他持砖块追打周某1,周某1也用石头砸打他,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他自己的陈述证实的打架过程不完整;周某3兄弟打了他,他砸打周某2,周某2用棍追打他;那天中午,他去过搬迁指挥部餐厅。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厦富路过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见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刘某1、周某5在指挥部内,便在指挥部内坪里辱骂派出所干警,并欲进入指挥部办公楼内被人拦住,后被告人周厦富用拳头朝正在劝其回家的周某4脸上打了一拳,致被害人周某4鼻孔流血。2.2016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周厦富途经本村的周永福家门口时,看见周某1正在周永福家一楼餐厅吃饭,便在周永福家门口漫骂周某1,并从地上捡了一个半截砖头欲冲进周永福家砸打周某1,后被人劝离。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厦富在本村周某4家附近路上看见周某1,便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打周某1,周某1则一边捡了块石头进行还击,一边往本村村部方向跑走,被告人周厦富还在后面追,当追至本村周某12家门口时,被告人周厦富拐进周某12家拿了一把菜刀,持菜刀继续追打被害人周某1至芳洋村部附近。3.2016年8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厦富看见周某2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门口,突然窜至周某2身后,用从路边捡来的一砖块砸打周某2头部一下,致周某2头部受伤。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2的伤情为外伤致头顶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4.2016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周厦富来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餐厅,从饭桌上拿起一个红酒酒瓶砸向正在吃饭的周某3头部,将周某3当场砸晕,后立即逃离现场。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3的伤情为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属轻伤二级。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周厦富在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曾因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以及多次因破坏选举秩序及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周某4、周某1、周某2、周某3及证人的身份情况。⑵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和通知书,证实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意见告知情况。⑶周某1伤检情况说明,证实周某1未伤检的情况。2.证人证言⑴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芳洋村的支部书记周某3、村主任周某4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芳洋村村民周厦富来到食堂,从食堂餐桌上拿起一个红酒酒瓶砸周某3的头部,周某3被砸伤后应声侧倒在温某的身上。周厦富拔腿往外跑,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2维、刘某3等还出去追周厦富。后他们将周某3送往县医院治疗。2016年5月16日晚,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的刘某1、周某5到芳洋村指挥部联系工作,喝了酒的周厦富不知从哪里来到指挥部,辱骂刘某1和周某5,他和周某4在一旁将周厦富劝离指挥部。过后不久,周厦富又返回指挥部继续辱骂刘某1和周某5,他和周某4再劝时,周厦富用拳头殴打周某4脸部,致鼻孔流血。2016年8月份,回家过中元节的芳洋村外出乡贤周某2到指挥部找其老师周占锋玩时,被周厦富用砖块砸打头部致流血。周某2还与周厦富扭打在一起。⑵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芳洋村的支部书记周某3、村主任周某4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芳洋村村民周厦富来到食堂,拿起食堂餐桌上的一个红酒酒瓶砸周某3头部。周厦富立即原路逃离,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2维、刘某3、钟某等还出去追周厦富。后他们将周某3送往县医院治疗。⑶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芳洋村的支部书记周某3、村主任周某4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芳洋村村民周厦富来到食堂,拿起食堂餐桌上的一个红酒酒瓶砸周某3头部,周某3侧倒在他的右侧身上。等他反应过来,周厦富转身拔腿逃离了指挥部餐厅,另一桌吃饭的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3等出去追周厦富。后他们将周某3送往县医院治疗。据说周厦富与周某3有积怨,周厦富可能报复周某3。2016年8月15日傍晚,回家过中元节的芳洋村外出乡贤周某2到指挥部找其老师周占锋玩时,被周厦富用砖块砸打头部致流血。周某2还与周厦富扭打在一起。他和林某等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双方劝离。⑷证人王某、钟某、刘某2维、刘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们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芳洋村的支部书记周某3、村主任周某4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芳洋村村民周厦富来到食堂,拿起食堂餐桌上的一个装有红酒的酒瓶砸周某3头部,周某3被砸晕后侧倒在温某身上。后周厦富转身拔腿逃离了指挥部餐厅,另一桌吃饭的刘某3等出去追周厦富。后周某3被送往县医院治疗。⑸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5日18时许,他驾驶小车载周某2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指挥部找朋友玩时,周某2下车时后脑勺被周厦富用砖块砸伤流血。周某2本能地揪住周厦富,并与周厦富扭打在一起。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离。周某2的手机屏幕被摔坏。⑹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5日18时许,他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指挥部检查灯光照明时,指挥部门口有个身穿藏蓝色T恤的男子与身穿白色竖条短袖衬衫的男子用拳头互殴。身穿藏蓝色T恤的男子后脑勺流血了。后打架双方被指挥部的林某等人劝开。经其辨认,被告人周厦富即为身穿白色竖条短袖衬衫的男子。⑺证人周某7、周某8、周某9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6日中午,他们和周某1、周某9等人在本村周永福家吃饭时,路过周永福家门口的周厦富看到周某1后便漫骂周某1。后周厦富见没人理他,便捡了块砖头欲冲进周永福家砸打周某1,他与周某8等人将周厦富拦在门口,并将石头抢掉。周厦富的石头被抢掉后,还想给周某1的小车轮胎放气,后被制止。证人周某9还证实前几年周厦富因竞选村主任没选到,怪罪周某1的哥哥周某3,对周某3家人都有意见。⑻证人周某10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4、5时许,她在家中喂鸡时,看见周厦富拿了一把她家厨房的菜刀从芳洋村村部下来,被她呵斥后,周厦富将菜刀放回她厨房离开了。⑼证人刘某1、周某5的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5月16日晚,他们到芳洋村指挥部联系工作,喝了酒的周厦富不知从哪里来到指挥部,辱骂他们,周厦富被指挥部的林某和村主任周某4劝离指挥部。过后不久,周厦富又返回指挥部继续辱骂他们,林某和周某4再劝说时,周厦富用拳头殴打周某4脸部,致鼻孔流血。3.被害人的陈述⑴被害人周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6日21时许,他和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刘某1和周某5在芳洋村搬迁指挥部时,周厦富路过指挥部门口,辱骂刘某1和周某5。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将周厦富拦住,他上前劝周厦富回家,周厦富挣脱开工作人员的手后,周厦富用手朝他鼻子上重重地打了一拳,致鼻子流血。后周厦富被人劝离指挥部。他与周厦富没有矛盾,在场工作人员还有林某等人。2016年7月的一天,周某1到他家喝茶被路过的周厦富看到,周厦富从地上捡了块石头冲向周某1,并将石头扔向周某1,周某1往村部方向逃离,周厦富拿了石头后面追。追至本村周某12家门口时,周厦富拐进周某12家拿了一把菜刀继续追。2012年,周厦富竞选村干部没选到,便怀疑周某3搞鬼,一直找周某3的麻烦。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林某、周某3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芳洋村村民周厦富来到食堂,从食堂餐桌上拿起一个红酒酒瓶砸周某3头部,周某3被砸伤后应声侧倒在温某身上。周厦富往外跑后,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2维、刘某3等还出去追周厦富。后周某3被送往县医院治疗。⑵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中午,他和周某7、周某8等人在本村周永福家吃饭时,路过周永福家门口的周厦富捡了半块砖头闯入周永福家,一边漫骂,一边用砖头砸打他。周某7等人上前拦住并将周厦富推到门口,他赶紧离开了周永福家。同日下午,他到周某4家喝茶时,又被路过的周厦富看到,周厦富捡了石头追打他,他捡了块石头边跑边回击。后周厦富还从周某12家拿了一把菜刀追打他。2012年周厦富想竞选村主任没竞选到,怪罪其弟弟周某3,后周厦富还多次殴打他的家人。⑶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5日18时许,他和其堂弟周某6到芳洋村搬迁指挥部找周占锋玩时,周厦富从路边冲了出来,用手中的砖头砸打他,声称要弄死他。他本能地躲闪及挡驾,并与周厦富扭打在一起。后被周某6等人劝开。他发现他的头部流了很多血。他本人与周厦富没有纠纷。四五年前,周厦富因没竞选到村主任,怪罪其哥哥周某3,后周厦富经常找他家族的人滋事。⑷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12时许,他在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搬迁工作指挥部食堂与林某、周某4及温某等人一起就餐吃饭时,他被本村的周厦富,用一个红酒酒瓶砸伤头部晕倒了,醒来时已被送往医院了。2012年村级换届选举,周厦富想竞选村主任,后因政审不过关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后周厦富开始一直对他有意见,一直想打击报复他们家人。2014年,周厦富还将他的摩托车砸坏,周厦富因此被刑事处罚。2016年7月的一天中午,周厦富见他的弟弟周某1到本村人的家里吃饭,冲上去殴打周某1被人劝开。同日下午,在周某4家附近持刀追打周某1。同年8月,其在外地经商的弟弟周某2回家过节时,在芳洋村搬迁指挥部门口被周厦富用砖头砸伤头部。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⑴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和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监控截图,证实作案工具被提取。⑵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饶某辨认出被告人即为在指挥部门口与他人互殴的“穿白色竖条短袖衬衫”的人。5.鉴定意见⑴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某2和周某3的伤情。⑵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被诊断为“酒依赖综合症”,案发时被告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6.视听资料⑴扣押的砖块及红酒瓶照片、被害人周某2及周某1的伤情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特征及被害人的伤情。⑵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害人周某2被打现场情况,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周某2及后与周某2互殴情况。7.被告人周厦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他想竞选村主任,因周某3搞鬼导致他候选人资格被取消,他与周某3之间开始有矛盾了。后面还发生了打架的事情,政府都处理了。他对前段时间周某3、周某1持铁棍找他并把他母亲打伤的事,非常恼火,一直想找机会报复周某3。2016年9月27日中午,他路过芳洋村搬迁指挥部时,看见周某3的小车在村部门口,他想看看周某3在指挥部干什么。进去后,他看见指挥部食堂有二桌的人吃饭,周某3在其中一桌,他不知道做了什么动作,看见周某3倒在他旁边坐着的人身上,他转身立即跑离现场,后有人追出来,他赶紧躲藏在附近的山上。2016年农历七月节前后,他看见周某2在搬迁指挥部门口的车上下来,他从路边捡了一个红砖块砸打周某2头部,周某2与他扭打在一起。经其辨认监控视频截图中与周某2扭打在一起穿白色衣服的人是他本人。他用砖头砸打周某2的前一个月的一天中午,他路过本村周永福家门口,看见周某1在周永福家吃饭,他从地上捡了块砖头,欲冲进去砸打周某1,他被在场的周某7、周某8等人拦住,后他就离开了周永福家;当天下午,他路过周某4家门口时看见周某1,他捡了块石头砸打周某1,周某1一边用石头反击,一边往村部方向跑。后他还拐进周某12家拿了一把菜刀追打周某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路过芳洋村搬迁指挥部,看见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的民警刘某1、周某5等在指挥部,他走到指挥部内坪辱骂派出所民警,周某4等人劝他回家,他不听。在挣脱过程中,他朝周某4的脸上打了一拳,致周某4鼻子流血。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厦富为发泄私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和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为发泄私愤,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关于其殴打他人系有原因的、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亦不合,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还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因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多次被行政处罚,现又多次寻衅滋事,还致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厦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良石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钟桃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金凤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