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宇与襄阳徐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襄阳徐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啥来,付桂芝,岳俊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54号原告:黄宇,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徐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法定代表人:岳俊毅,该公司经理。被告:贾啥来,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付桂芝,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岳俊毅,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辉,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宇诉被告襄阳徐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啥来、付桂芝、岳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为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此案应中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焦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