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盛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32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盛有,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盛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娟、代理检察员许蓉(通过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盛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郭盛有至本市姑苏区南园南路XXX号X幢504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得iPadmini4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23元)、现金人民币约1800元、日元约7万元(折合人民币约4500元)。赃物已灭失。2.2016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郭盛有至江阴市颐安苑XX幢,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在403室窃得时来运转吊坠1个,在303室窃得浪琴手表和阿某手表各1块、华为手机1部。其中时来运转吊坠、浪琴手表和华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63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属于如实供述。被告人郭盛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郭盛有至本市姑苏区南园南路XXX号X幢504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行窃,窃得iPadmini4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23元),现金人民币约1800元,日元69457元(折成人民币为4500元)。2.2016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郭盛有至江苏省江阴市颐安苑XX幢,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行窃,先后在403室窃得时来运转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在303室窃得浪琴单日历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9660元)和阿某手表各1块、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70元)。综上,被告人郭盛有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953元。因被害人田某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被告人郭盛有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上网追逃,于同年11月2日凌晨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时查获人民币3100元以及赃物时来运转吊坠、浪琴机械手表和华为手机。案发后其中赃物时来运转吊坠、浪琴牌单日历自动机械手表和华为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郭盛有归案后如实作了供述,还主动供述了在江阴市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以上事实,被告人郭盛有当庭予以供认,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郭盛有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害人田某陈述笔录,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平板电脑购买凭证、10月1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门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郭盛有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盛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21953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盛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中在江阴的入户作案事实属于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已追回,被告人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盛有入户盗窃作案,社会危害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盛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退赔款三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田某,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赃款三千二百元,赃物折价款二千零二十三元,发还被害人田某;责令被告人郭盛有退赔阿玛尼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曰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