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景文娜与巨满席、程宝林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文娜,巨满席,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景文娜,女,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梁村镇西阳坊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241994********。被执行人巨满席,女,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王村镇上官西村程*组,村民。身份证号:6104241963********。被执行人程宝林,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王村镇上官西村程*组,村民。身份证号:6104241988********。申请人景文娜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巨满席、程宝林支付赔偿款10070.78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