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剑亮与黄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亮,黄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231号原告:叶剑亮,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高英,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叶剑亮与被告黄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当日经本院调解,原告叶剑亮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叶剑亮负担。审判员 欧阳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