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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黎成仔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成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82号罪犯黎成仔,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成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黎成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8024.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成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成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成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成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成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