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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公方富与刘合同、刘太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方富,刘合同,刘太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114号原告(反诉被告)公方富,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合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反诉原告)刘太勇,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方富与被告刘合同、刘太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方富(反诉被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另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刘合同、刘太勇于2017年5月4日亦以双方另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方富(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刘合同、刘太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公方富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合同、刘太勇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公方富负担37.50元,被告刘合同、刘太勇负担25.00元。审 判 长  丁秀春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马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