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10号原告:张文斌,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法定代表人:郭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5200元,共计20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投资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借20万元用做被告的经营周转,出借期为三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3%。也即每个月的利息为26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4日又续签了一份委托投资合同,该合同是由2014年9月13日签订的合同变更而来的,该合同与之前的合同实际上是续期关系,这两份合同的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合同于2015年3月13日已到还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一直拖欠至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因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即山西亿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山西亿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府后东街408-2商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