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伟、李全、刘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陈伟,李全,刘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原审被告:李全。原审被告:刘伟利。上诉人李华因与被上诉人陈伟、原审被告李全、刘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陈伟是现职干部,其亲属均曾经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公安分局的重要领导。由于社会关系,可能会影响此案的公正审理,请求将本案移交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伟、原审被告李全、刘伟利未提交答辩意见和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及其亲属曾经系领导,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