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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立平与孔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平,孔德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4民初523号原告肖立平,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孔德其,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下欠其借款本金4万元未归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德其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人民币未还属实。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故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孔德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德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肖立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孔德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