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怀江与李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江,李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979号原告:赵怀江,男,汉族,居民。住白银市。被告:李贵军,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江与被告李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江以被告家人将李贵军所欠款14800元已经偿还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怀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怀江承担。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