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燕、罗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罗爱芝,高玉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201号申请人:张燕,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罗爱芝,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高玉蝉,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燕与被申请人罗爱芝、高玉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燕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爱芝、高玉蝉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人张燕愿意以李涛名下车牌号码为鲁R×××××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该案的判决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本申请人罗爱芝、高玉蝉银行存款15000元。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兆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