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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文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96号罪犯李文烈。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已扣押的赃款1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李文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文烈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李文烈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