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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建飞、倪晓红与刘建华、史晓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飞,倪晓红,刘建华,史晓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11号原告:胡建飞,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艳,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晓红,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艳,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华,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骏,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建飞、倪晓红与被告刘建华、史晓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胡建飞、倪晓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飞、倪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建飞、倪晓红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