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洪亮、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亮,胡敏,刘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亮,男,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娟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平,女,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洪亮、胡敏因与被上诉人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洪亮与刘翠平之间存在多笔的经济往来,刘翠平向李洪亮出借了多笔款项,李洪亮也多次向刘翠平还款,本案所涉的100万元仅为其中一笔,且刘翠平主张还有200万元的借款李洪亮尚未清偿,故应当查明双方之间多笔经济往来的基本事实,综合考量,以确定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具体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文 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 伟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江艳刘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