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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立法与李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法,李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785号原告:刘立法,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徐道明,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候军,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镇向阳路10号。委托代理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法与被告李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立法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立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