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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小荣等诉曲德胜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荣,吕志国,吕志华,夏津德滏服装有限公司,曲德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46号之一原告:赵小荣,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吕志国,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吕志华,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才,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津德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曲德胜,职务:总经理被告:曲德胜,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小荣、吕志国、吕志华与被告曲德胜、夏津德滏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小荣、吕志国、吕志华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津德滏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荣、吕志国、吕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荣、吕志国、吕志华撤回对被告夏津德滏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月 来自: